释义 |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一、交通事故起诉提交证据要注意什么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二、行政诉讼如何提交录音资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2)原件或者原物已下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