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津贴是给单位还是个人的 |
释义 |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生育津贴由社保局支付给单位。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一、生育津贴部分地区社保局规定 北京社保局回复: 自2015年12月起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可以从14家银行中就近自选一家银行作为申领生育津贴的银行,生育津贴将可直接打入代发银行。而此前,生育津贴一般需要先行支付到单位,再由单位支付给参保人员。 天津社保局回复: 自2016年1月起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本人。 重庆社保局回复: 从2014年1月1日起,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我市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其职工生育后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划给所在单位予以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如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即生育女职工不能同时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本人工资待遇,如生育女职工同时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本人工资待遇,其所在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要求,清退生育女职工多领取部分待遇。 广东社保厅回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