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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什么时候终止?
释义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时,社保机构应进行注销登记,并及时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补贴)支付给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因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
    2、存折(卡);
    3、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本注销证明。
    因参保人员死亡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证;
    2、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
    3、参保人失踪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4、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事务所应对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将注销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资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补贴)支付给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一、申请社保转移的程序有哪些?
    1、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
    (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2、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5、当参保者需要在不同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提交申请之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参保人员提供受理申请、发送联系函、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资金划转等服务。
    《经办规程》规定了“三个15天”的办理时限,以避免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推诿拖沓。
    (1)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要作出书面说明。
    (2)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有关信息的核对,并办结包括信息、基金等相关转出手续。
    (3)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传来的信息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包括信息核对、清退重复缴费、合并记录个人账户等手续,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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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9: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