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接受报案的义务,但也有各自的分工。根据分工,大部分的案件都会有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涉及到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正式的立案之前,有一个明确的受案程序。 公安机关受案的类型至少有以下5种: 1、公民扭送; 这是指对现行的犯罪行为的当场抓获。 2、报案; 这是指对发现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线索向有关部门告发。 3、控告; 指对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进行控诉和告发 。 4、举报; 指向有关部门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5、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愿到司法机关接受调查。 公安机关负有打击犯罪的主要责任,在正式立案之前的受案程序是公安机关对自己工作程序的规定。从受案的类型来看,无论是扭送、报案、控告和举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动投案,都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虽然不一定马上立案,但是立即接受并规范受案,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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