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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回重审需要当事人重新立案吗?
释义
    法律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案件经过二审审理发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发回重审。
    第一,原审的程序已告终结,新的诉讼程序开始,故应作为一个新案处理,应重新立案。
    第二,重审案件不能使用原审案件的案号,应根据重审案件的产生来决定其案号的编排使用。第三种意见的观点是一种错误认识,即重审案件的案号要单独按“重”字号重新立案编号,理由如下:根据法律规定,案号的组成是由年度和受案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以及案件的顺序号五部分组成。很明显,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的,其审判程序的代字应该为“初”字,而“重”字不代表任何审判程序,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文规定的重审程序。如果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原审未生效的,则按原审程序即一审程序进行立案编号。发回重审后,重新立案时的年度和案件顺序号,即按重新立案时一审案件的编号顺序,编到多少号就是多少号。如果是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发回重审的,其案号即按审判监督程序以“再”字号重新单独编号立案。因为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裁判,它生效后二审法院发现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而发回重审,原一审案件因二审终审生效也进入了审判监督程序,所以这种重审案件要以“再”字号重新立案。
    综上所述,发回重审的案件应重新立案,一审案件代字为“初”,依一审案件编号顺序编号审案件代字为“再”, 依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编号顺序编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第二款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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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8 6: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