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将药品销毁。 2、对责任人和涉假企业(或单位)进行罚款,并上报有关部门,数量和金额巨大的或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3、追查该药品的源头,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对无任何票据的可参照市面上同品名或品种的药品价格确定案值。《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