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员能否参加法庭辩论问题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员,在庭审中能否参加法庭辩论,法学界的倾向性观点是否定的。认为检察员不能参加法庭辩论的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检察员与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等于检察机关支持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这样,民事诉讼结构发生倾斜,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诉讼公正难以保障。二是认为检察机关参加法庭辩论,会降低自己的身份和地位。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庭审中,能否参加法庭辩论,要视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如果双方当事人互相辩论,而不要求检察机关就抗诉理由进行说明,并要求与检察机关辩论,那么,检察机关就不应主动参加辩论。但是,在庭审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检察机关说明抗诉理由和依据,并要求与检察机关进行辩论,笔者认为,此时检察机关可以进行辩论。其理由是: 一是有利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民事抗诉案件的庭审中,一方当事人要求检察机关说明抗诉理由和依据(虽然抗诉书里要说明抗诉理由和依据,但抗诉书一般比较简练,且法理论证一般不在抗诉书里叙述),检察机关理所当然要详细说明和论证,当事人对抗诉的理由和依据有不同看法的,可以提出反驳意见,检察机关可以与之辩论,阐明观点,判明事实。如果把检察机关参与法庭辩论说成是支持另一方当事人,那么,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在一般情况下,也是有利于另一方当事人,这是否也可以说是支持另一方当事人呢?显然,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同时,检察机关与一方当事人一样,没有任何特权,都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而且,检察机关仅仅是发表意见而已,没有案件的裁决权,不会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因而不存在所谓的破坏诉讼结构平衡,影响案件公正处理问题。 二是有利于诉讼民主,防止失误。诉讼民主体现在各诉讼参与人都有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的权利。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案件庭审中,参加法庭辩论是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抗诉失误的有效保障。因为检察机关参加法庭辩论后,如果认为抗诉错了,可以撤回抗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庭审中不参加法庭辩论,庭审中毫无作为。另一方面,被申诉一方欲与出庭的检察员辩论时,有的检察员认为参加法庭辩论会降低检察机关的地位而不愿参加辩论。此时,被申诉人往往不理解,既然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为什么又不详细阐明抗诉理由和依据并参加辩论呢?因此,只要被申诉人要求检察机关参加法庭辩论,法庭应当允许出庭的检察员参加辩论,出庭的检察员应当积极参加辩论,阐述抗诉理由和法律依据,以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体现诉讼的民主性,防止抗诉失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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