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关法律条文如何规定? |
释义 | 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定条款及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时,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困难包括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特殊岗位、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当事人需在举证期限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经法院许可后通知证人。证人作证前应被告知权利和义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其他证人不得在场。证人的证言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证人不能到庭作证的法定条款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所谓“确有困难不能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以下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情况应当根据实际的司法审理程序来进行处理,但证人的证言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证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允许的形式来进行作证处理,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对当事人进行判罚处理。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明确了证人不能到庭作证的情形和处理方式。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时,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法院许可后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前,应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可进行询问和对质。证人的证言具备法律效力,如有证人不能到庭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处理,确保对当事人的判罚公正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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