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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空坠物没证据怎么处理?
释义
    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在《刑法》和《民法典》当中,都涉及到了关于高空坠物的有关规定。如果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话,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高空抛物导致了他人受伤,但是侵害人难以进行确定的话,一般由可能导致该伤害的建筑使用人进行赔偿。
    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必然是需要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的,同时,在这里还需要简单的介绍给大家,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存在高空抛物这样的一种情况,情节严重的将会按照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此进行相对应的处罚。
    一、我国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法律责任承担是什么?
    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两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或者确认是谁抛弃的物品。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人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二)高空坠物的赔偿的计算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
    (三)高楼抛掷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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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