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区别 |
释义 | 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应用范围、法律效力、程序不同。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具体区别如下: 1、应用范围、时间和地点不同: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 2、法律效力不同:特别法规的效力比普通法高;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特别法制定简便、公布及时、修改灵活、针对性强。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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