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会优抚的保障对象是: 一.军队转业干部; 二.退役士兵;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四.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五.复员军人; 六.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七.残疾军人; 八.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九.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社会优抚特点: 第一,优抚对象具有特定性: 优抚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做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由国家对他们的牺牲和负献给予补偿和褒扬。 第二,优抚保障的标准较高: 由于优抚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因此,优抚待遇高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对象能够优先优惠地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 第三,优抚优待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支出: 优抚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行为,优抚优待的资多久要由国家财政投入,还有一部分由社会承担,只有在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等方面由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 第四,优抚内容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设立的,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