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共同犯罪中帮助犯未遂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1、实行犯接受了帮助。“接受帮助”,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接受了物质帮助与精神帮助,也包括如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已有通谋,但尚未实施该帮助行为的情形,此种情形至少在强化被帮助者的犯意上有所帮助,应属于广义的接受了帮助。另一种是帮助者提供了帮助行为,但属于无效帮助。 2、实行犯已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别犯罪预备与未遂的标准,不应混淆两者的界限。另外,此处所指的犯罪是指没有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换言之。就是帮助者所帮助的犯罪,包括完全同一的犯罪,也包括部分重合的犯罪。 3、实行犯未得逞没有完成犯罪。帮助犯是否完成犯罪,从属于实行犯,实行犯未完成犯罪是帮助犯成立未遂的一个前提,同样,此处所指犯罪是指帮助者所帮助的犯罪. 4、未完成的原因属于帮助这意志以外的因素。既包括实行犯的意志外原因而形成实行犯未遂的情形,也包括实行犯的意志内的原因而形成实行犯中止的情形,只要出于帮助者意志外原因即可。 一、帮助犯与从犯、帮助犯与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别是什么? 1、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 2、只要客观上引起他人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既有可能成立教唆犯,也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3、如果正犯具有故意时,引起者成立教唆犯;如果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成立间接正犯;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不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仅成立教唆犯。 4、就身份而言,区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需要同时考虑直接行为者与引起者的身份和故意。 5、如果直接行为者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其他客观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且具有犯罪故意时,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如果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没有故意时,没有身份的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而不成立间接正犯;如果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其它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但没有故意时,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如果直接行为者不具有特殊身份,但实施了符合其它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不管有无故意,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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