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债妻还是否合理,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那么是需妻子偿还的,因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具体如下: 1、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2、婚后实际取得,或婚后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3、继承、受赠的财产; 4、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5、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