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房屋延期交付使用风险。 (2)房屋质量不确定的风险。 (3)房产证无法按时取得的风险。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在商品房预售中也同样如此,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预购人享有要求所购买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出卖人应对所售商品房不存权利瑕疵负有担保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将已出售房屋转卖或抵押给第三人,任何导致购房人的法定权利受到限制或不能完全实施对房屋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出卖人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