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的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组织者是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别人出卖器官。受害人通常知道是出卖器官,而且知道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如果受害人没有该意识,那组织者就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组织者的行为就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对别人的身体健康权构成威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非法摘取尸体器官: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