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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出要约需要哪些条件
释义
    要约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且为特定自然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以明示方式发出,送达于受要约人等。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内容视为要约。要约的效力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但要注意通知的时间。要约不成立不代表合同就不成立。
    法律分析
    一、要约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要约人应具备缔约能力,且为特定自然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一)要约的生效时间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应注意的是:
    (一))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二))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间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便失效;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
    第一,要约的要件。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第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大都为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等。
    下列行为属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
    第三,要约的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
    第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
    三、要约不成立合同就不成立吗
    要约不成立,并不代表合同就不成立。要约是指希望对方同意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要具有合同的基本内容,要约经受要约人同意后,就会生效,要约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约人拒绝或者未作出承诺的,要约是不成立的,但要约不成立的,并不代表合同就不成立。
    结语
    要约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存续期间以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也需要了解。要约不成立并不代表合同就不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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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4: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