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棚户区改造主要是对危旧房屋进行的工程建设。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主要范围是: 1、城市棚户区改造;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3、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 4、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棚户区改造的补偿依据及方式 棚户区改造补偿依据依土地性质不同可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和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前者适用的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者则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根据《国务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之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方式实行实物安置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置换; 3、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