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进行规定的为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以上问题也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