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的目的是什么 |
释义 |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在德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首次被作为一种明确具体的法律用语而为法典所使用,德国民法典第812条规定“1.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的给付或者以其它方式使他人蒙受损失而自己取得利益的人,对该他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即使法律上的原因后来消失,或者根据法律行为的内容而以给付来追求的结果并未出现,该项义务也存在。2.以合同对债务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进行的承认,也视为给付。”依此规定,自始无法律上的原因,或者法律上的原因已经消灭,或者以给付来追求的结果并未出现,在此情况下,受领人给付或取得他人之利益,有义务返还其所受的利益。不当得利一般需符合下列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以奉行自由主义为原则的法国民法典,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只要当事人之间具有财产权利转移的合意,即发生财产权利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即使财产本身已经转移,也不发生财产权利转移的后果。在动产,即使已经交付;在不动产,即使已经进行登记,并不被视为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只被视为对当事人合意的履行,并不认为在合同之外尚存物权行为。当然就不存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问题。法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而采用物权行为有因性的理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命运,若债权行为有瑕疵,相对人则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付人得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标的物,自无不当得利请求权之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德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制度和《法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制度在设立上存在巨大差别的根本原因。同时,由此可见,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扩大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及其重要性。上面就是不当得利的目的意义是什么问题的回答,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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