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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计算机犯罪在我国已经颁发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释义
    1、有关互联网安全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2012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务院2000年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其中,《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至第五条从不同层面规定了网络犯罪的刑法问题,规定了五类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重点关注的是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如第一条规定,不得窃取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规范问题。
    我国计算机开发应用的时间较短,社会信息化起步较晚,而且初期主要集中在沿海等经济较发达地区,计算机犯罪表现得不是十分突出。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国家信息化建设发展迅速,社会各领域、各行业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纷纷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改造,特别是九十年代中期国际互联网络与中国国内网络连通后,中国社会迅速迈入信息时代。与此同时,计算机犯罪在很短的时间内发展起来了,从初期的主要是内部人员利用计算机盗窃银行资金,发展到社会各个领域的、各种类型的计算机犯罪,并且情况日益严重,使国家信息化建设面临计算机犯罪的严重威胁。
    我国首次计算机犯罪法律是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提到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计算机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计算机犯罪。一般来说,进行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水平的行为人,而且这种水平还比较高,至少在一般人之上。
    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是对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的规定。
    1、第285条,它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属于行为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客观上是采用非法跟踪、解密等手段侵入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客体只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那么非法侵入金融证券机构、海陆空运输系统、企业的内部商业局域网络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构成本罪呢?该条文采取的是列举法的表述方式,因此就排除了其他行为构罪的可能。笔者以为应当扩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即只要是未经许可(或未具备相应的职权)、非法侵入的,不管其对象是国家核心部门的系统还是普通公民的个人系统均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2、第286条,这一条有三款,第一款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第二款指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和程序的行为,第三款是指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三款的规定清楚明了,在司法操作上不会存在疑义。但第一、二款在犯罪客体上却容易引起歧义,即:究竟要对谁的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以及对谁的计算机系统的数据、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才构成本罪?事实上用户完全有权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配置,你可以将所购买的CPU超频使用,也可选择安装或删除Windows 98 捆绑的IE 5.0浏览器,还可以决定自己的计算机是作为普通办公/家用机型还是作为图形工作站来使用,至于对数据的“删、改、加”则更是每天开机必做的工作,这些决定或操作是犯罪行为吗?显然不是。笔者以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商业网络等的程序员、管理员、操作员,其有意或因重大过失实施了《刑法》第286条第1、2款所规定的行为或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至于个人用户在本地机器上所进行的所有操作,只要没有违反相关软、硬件的购买使用协议或网络管理的规定,就不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之例。
    法律依据
    2、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专门性规定
    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4条: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规定。
    3、有关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分别于2004和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解释(二)》,两高200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2013年颁布的《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等。
    二、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1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1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
    1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1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16、国家发改委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1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检查工作方案>的函》
    18、《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19、《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广东公安网安部门信息安全检查细则》
    21、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22、《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
    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
    2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
    25、《关于加强我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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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5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