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一般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允许他人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不应当公开进行。为了保证调解的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警察主持调解。同时,调解还要遵守下列程序性规定: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的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5)确定赔偿方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