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署协议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保证书、协议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需满足真实意愿、合法内容、无违公序良俗。签订字据需自愿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无效。未明确法律责任的字据无约束力。 法律分析 保证书、协议自愿签订的均是有效的。 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承诺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字据如果承载了法律责任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各方所签订的字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自愿且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就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在胁迫下签订的则是无效的。假如字据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则没有法律约束力。 拓展延伸 确保合同有效性的法律要求 确保合同有效性的法律要求是指在签署合同时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要求,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合法对象:合同的缔约方必须是合法主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合法目的: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3.合法形式:某些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公证。4.自愿意愿:合同各方必须基于自愿的意愿达成协议,不存在强迫、欺诈等违法行为。5.公平交换:合同交换的内容必须是公平合理的,各方权益应得到平衡。通过确保合同有效性的法律要求,可以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保证书、协议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字据承载法律责任即具法律效力,但需自愿、真实。胁迫下签订的无效。合同有效性要求包括合法对象、目的、形式,自愿意愿和公平交换。遵守这些法律要求,能维护交易的公平合法,保护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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