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