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有权保留能否对抗第三人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所有权保留条款受法律保护,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要第三人在受让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并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财产依法律规定应登记的已登记,不需登记的已交付,第三人即为善意。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前,一般是指价款清偿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本案中,机械公司与塑料公司在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即为所有权保留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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