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法规由谁公布 |
释义 | 一、行政法规谁颁布的 一般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发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需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3、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第二,公众参与原则。第三,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 (二)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 (三)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保证社会关系得到及时、必要的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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