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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释义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他主体没有信息公开权利。政府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公民有权获取政府信息。事业单位如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等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因此,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公开主体都是没有信息公开的权利的。
    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拓展延伸
    政府信息公开的界限:哪些内容不适用于信息公开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的界限是指在信息公开要求范围内,有一些特定内容是不适用于信息公开的。这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国家安全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某些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可能不适合公开。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公开这些信息可能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个人隐私是每个人的权利,公开个人隐私可能侵犯个人权益。政府在确定信息公开范围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平衡公众知情权和其他利益的关系。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他信息公开主体无权公开信息。政府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某些内容如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合公开。政府在确定信息公开范围时需综合考虑,平衡公众知情权和其他利益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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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1: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