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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和发票主体不一致时的解决途径
释义
    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时,人民法院应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进行认定。若存在书面合同,则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诉讼主体。然而,对于出具发票的主体,由于其没有合同关系且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可主张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款项。若有书面证据表明合同相对人已向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则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分析
    1、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上述条款的适用前提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3、如果有合同,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则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诉讼主体。
    4、但是,对于出具发票的主体,由于其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则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款项。
    5、合同相对人有没有指示向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证据,如果有,足以证明已经向合同相对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拓展延伸
    合同与发票主体冲突:法律规定与纠纷解决方法
    当合同与发票的主体存在冲突时,解决纠纷的方法主要依赖于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当发票主体与合同主体不一致时,一方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寻求法律保护。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提交证据、辩论和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争议。此外,双方还可以考虑采取协商、调解或其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以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程序和高额的诉讼费用。重要的是,当遇到合同与发票主体冲突时,双方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了解适用的法律规定并采取合适的解决方法。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合同与发票的主体存在冲突时,解决纠纷的方法主要依赖于法律规定。双方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争议。重要的是,双方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了解适用的法律规定并采取合适的解决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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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8: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