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法院起诉离婚手续包含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法院处理离婚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时,需要提供起诉书、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件。立案后,案件将移送民事庭进行审理,双方到庭后法院进行调解,如达成协议则可撤回起诉,如调解不成则进行审理判决。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法院收取五十元诉讼费用,如超过一万元则加收1%的诉讼费。最终,法院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 一、成都法院处理离婚诉讼程序 1. 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户口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民法典》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所需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法院收五十元(但一般收取三百至五百元)的诉讼费用。如果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诉讼费。在立案时出于省费用的考虑,有的当事人将争议财产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少交诉讼费。但是如果法院一旦决定处理实际财产,通常会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的。当然,一旦通知补交,一般意味着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最终,法院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拓展延伸 成都法院起诉离婚流程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按法定程序,起诉离婚需要经过哪些步骤呢? 首先,双方需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则需准备相关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若只有一方申请离婚,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离婚协议。 其次,准备诉讼材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双方需准备身份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财产清单、诉讼费用等材料。若需要律师代理诉讼,则还需支付律师费用。 再次,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起诉离婚时,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接下来,法院进行受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案件后,应当出具立案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 最后,法院进行审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作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决定。若准许离婚,则应出具判决书。若不准许离婚,则应出具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 总之,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进行受理、审判等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合法、尊重对方的精神,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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