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纪检委无权留置,监察委留置三个月或六个月。 对公职人员进行留置的,一般是需要对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所以是比较严重的。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如果公职人员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委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具体而言,立案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这里说的事实,仅指初步确认的部分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而不是全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 2、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并不是所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都需要立案查处,能否立案还要看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认; 3、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部门起草立案审批呈批报告,按程序报批后予以立案审查。 一、监察机关可以对什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对涉嫌贿赂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采取留置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和监督留置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批准,可以留在特定场所: 1、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