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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房产证去名字应该怎样办理
释义
    成都房产证去名字的办理规定包括父母可以去除子女的名字,夫妻共同去除一方的名字,并需要准备三证及复印件。前往房屋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的费用为110元手续费。办理流程包括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到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拿测绘图、填写表格、盖章、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并按照规定时间领取产权证。房产证办理费用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产权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房屋
    法律分析
    成都房产证去名字的办理规定是,放弃所属房屋产权方可实现,通常情况下,父母可以去除子女的名字,或者夫妻共同去除一方的名字。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 准备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
    2. 前往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将审核提交的材料;
    3. 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的费用为:110元手续费(包含80元手续费、25元籍图费和5元贴花费)。
    二、成都房产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即完成大产权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步:到管理部门领取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产权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查询,以免跑冤枉路。如果要办两个证,有可能要跑两个部门,领两份不同的申请表。
    第三步:拿测绘图(表)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产权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
    第四步:填写表格、盖章、领取相关文件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领取哪些文件,一次领齐全,免去奔波之苦。
    第五步: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无论是小区收取还是由银行代收,都需要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产权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产权证的办理。
    第六步: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盖章的申请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测绘图、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不同地方的具体要求不同,一定要提前询问清楚。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产权证。
    第七步:按照规定时间领取产权证,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等仔细核对产权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第八步:办理抵押登记有些贷款银行允许自己办理产权证并且不扣押产权证,只需办理抵押登记即可。这种情况下,办理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通常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国有土地使用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人、抵押权人签署的房屋出租情况说明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通常这个手续可以与领取产权证同时办理,可以提前准备好相关文件。不同地方的具体要求不同,一定要提前询问清楚。
    第九步:将产权证交给银行扣押如果贷款合同约定,需要将产权证交给贷款银行扣押。按理讲,办了第八步就可以不用再把产权证交给银行扣押了,但是有些银行不放心,往往还要扣押购房合同正本,以求“三保险”。
    三、房产证办理费用
    1、商品房
    契税——1.5%(非普通住宅3%)
    印花税——0.1%
    营业税——如果房产证下发不满两年的,需要交纳销售价格5.5%的营业税。已经满两年的普通住宅免交,非普通住宅缴纳出售价格与购买价格差额部分的5.5%的营业税。
    2、房改房
    契税——1.5%(非普通住宅3%)
    印花税——0.1%
    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乘以建筑面积乘以1%
    如果是标准价或者优惠价的房改房那么还需要交纳当年成本价乘以建筑面积乘以6%的价款,然后再缴纳税费过户。
    3、经济适用房
    契税——1.5%(非普通住宅3%)
    印花税——0.1%
    4、产权登记费
    居民住宅每套80元,如有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其它房产建筑面积500(含500)㎡以下的每宗200元,500~1000㎡的为300元,1000~2000㎡的为500元,2000~5000㎡的为800元,5000㎡以上的为1000元;如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对房屋的权属、交易、抵押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将房产证上的名字去掉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房产证上的名字与实际所有人姓名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纠纷等,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房产证去名字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房产证去名字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等。
    在办理房产证去名字手续时,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手续。值得注意的是,房产证去名字费用因地区而异,一般由当地政府规定。
    总之,对于房产证去名字费用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您有相关需求,请及时咨询相关部门,并遵循相关规定。
    结语
    成都房产证去名字的办理规定是,放弃所属房屋产权方可实现,通常情况下,父母可以去除子女的名字,或者夫妻共同去除一方的名字。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 准备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
    2. 前往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将审核提交的材料;
    3. 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的费用为:110元手续费(包含80元手续费、25元籍图费和5元贴花费)。
    成都房产证办理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即完成大产权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 到管理部门领取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产权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查询,以免跑冤枉路;
    3. 拿测绘图(表),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产权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
    4. 填写表格、盖章、领取相关文件,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领取哪些文件,一次领齐全,免去奔波之苦;
    5. 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无论是小区收取还是由银行代收,都需要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产权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产权证的办理;
    6. 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盖章的申请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测绘图、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不同地方的具体要求不同,一定要提前询问清楚,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产权证;
    7. 按照规定时间领取产权证,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等,仔细核对产权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8. 办理抵押登记,有些贷款银行允许自己办理产权证并且不扣押产权证,只需办理抵押登记即可,这种情况下,办理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通常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国有土地使用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人、抵押权人签署的房屋出租情况说明、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通常这个手续可以与领取产权证同时办理,可以提前准备好相关文件,不同地方的具体要求不同,一定要提前询问清楚;
    9. 将产权证交给银行扣押,按理讲,办了第八步就可以不用再把产权证交给银行扣押了,但是有些银行不放心,往往还要扣押购房合同正本,以求“三保险”。
    房产证办理费用包括:
    1、商品房:契税——1.5%(非普通住宅3%)、印花税——0.1%、营业税——如果房产证下发不满两年的,需要交纳销售价格5.5%的营业税。已经满两年的普通住宅免交,非普通住宅缴纳出售价格与购买价格差额部分的5.5%的营业税;
    2、房改房:契税——1.5%(非普通住宅3%)、印花税——0.1%、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乘以建筑面积乘以1%;如果是标准价或者优惠价的房改房那么还需要交纳当年成本价乘以建筑面积乘以6%的价款,然后再缴纳税费过户;
    3、经济适用房:契税——1.5%(非普通住宅3%)、印花税——0.1%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公证法(2017-09-01)\t第二十五条\t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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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6: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