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如何计算工作年限 |
释义 |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计算中,不应扣除医疗期时间。此外,对于从国有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这是劳动部办公厅对于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解释。这一解释解决了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中的争议。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即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来决定应当补偿多少个月。工作年限就是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对于连续工作时间,就出现了不同的理解,有些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离开了一段时间(此时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然后又回到原来的单位继续工作,一直工作到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合同期满,这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以后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时开始计算工作年限,还是之前的工作年限一并计入,这就产生了争议。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还有一种情况,劳动者从国有单位正常调动进入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第1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根据此规定,劳动者在原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结语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被定义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二、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三、在计算医疗期和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此外,根据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的规定,从其他国有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其在原国有单位的工龄可以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包括在本单位和原国有单位的工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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