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收容教育? |
释义 |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已失去合法性。根据该办法规定,对于卖淫、嫖娼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收容教育,但该办法已失去其合法性。收容教育被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其主要理由是,与劳动教养相比,两者有极大的近似性,且收容教育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限制长达六个月至两年,不符合行政处罚的临时性和非处分性特点。行政处罚的本质是合法地使违法人的权益受到损失,以促使其改正。 法律分析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但随着2000年《立法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以上法律法规已经失去其合法性。 法律性质 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将收容教育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但对于收容教育的法律性质,应该认定为行政处罚。其主要的理由: 第一,与劳动教养比较,两者有极大的近似性。中国长期以来,将劳改人员和劳教人员并列,对两者而言,无论是同一种羁押、管理模式,还是期满释放后的待遇,在观念上和实际上,少有差别。收容教育与劳教又基本是一个模式。如果劳动教养被明确为行政处罚,那么,收容教育当然也可以划入行政处罚的行列。 第二,行政强制措施,很重要的特点之一是,临时性,即中间性而非终局性,通常的扣押、查封、冻结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另一个特点,非处分性,一般是限制权利而非处分权利。收容教育,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长达六个月至两年,不具备临时性,也并不是非处分性。行政处罚的本质,是合法地使违法人的权益受到损失,直接的目的是通过处罚造成违法者精神、自由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或限制的后果,以促使其改正。收容教育的目的和手段,完全符合行政处罚的本质。 结语 1993年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已失去合法性。根据《立法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其收容教育应认定为行政处罚。理由是:与劳动教养相比,两者有极大的近似性,收容教育与劳教又基本是一个模式;行政强制措施的本质是合法地使违法人的权益受到损失,收容教育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长达六个月至两年,不具备临时性,也并不是非处分性,完全符合行政处罚的本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四十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五十条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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