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
释义 |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符合免征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应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后,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一些权益性投资业务,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投资企业持有权益性资产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不确认投资收益。如: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这种情况应调整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才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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