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服刑人员的服刑地的调换由服刑地监狱向省监狱管理局上报,由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如果是省内的两个监狱之间的调动就要经监狱管理局同意;如果是不同省份的两个监狱之间罪犯的调动,须经两省的监狱管理局的同意。一般都是在判决生效地服刑,如果刑罚不是十分严重,其服刑地一般在判决地的某监狱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