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