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仲裁案件受理费: 5000元(含)以下的部分,收取受理费 100元; 5000元至 50000元(含)的部分,按争议金额的4%计收; 50000元至 100000元(含)的部分,按争议金额的3%计收; 100000元至 200000元(含)的部分,按争议金额的2%计收; 200000元至 500000 元(含)的部分,按争议金额的1.5%计收; 500000元至 1000000 元(含)的部分,按争议金额的0.8%计收。 2、仲裁案件处理费 仲裁案件除以上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需收取案件处理费。案件处理费按案件受理费的20%收取,案件处理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3、争议标的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标的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标的额为准。无明确争议标的额的,受理费收费标准由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