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与影响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以及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同时,该段内容还提到了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即自始无效。此外,《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效果: 该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结语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包括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及合同自始无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此外,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同时,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六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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