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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2019年4月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
释义
    法律分析:留抵退税,其学名叫”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2019年3月21日晚间,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到,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法律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第八条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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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2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