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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标准
释义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断交后再交费还能不能累计
    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保险中断了再交还能累计。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保险中断了再交还能累计。失业保险的缴纳情况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中心查询。也可以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下的失业金情况。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
    2、个人非自愿失业,开除符合规定;
    3、60日内办理了失业手续。
    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拿着单位的离职证明、身份证去交社保的社保中心办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终止劳动合同能不能领取失业金
    个人终止劳动合同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失业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多少
    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换言之,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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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