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其次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