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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东中山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
释义
    本文介绍了拆迁安置流程和拆迁标准明细的相关知识,拆迁人需要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需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对于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文章也进行了阐述。此外,文章还介绍了停产停业的期限的确定方法。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流程是广东中山拆迁工作的基础,拆迁标准明细对于拆迁许可证的颁发至关重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3、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二、如何适用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
    (1)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2)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
    (3)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三、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
    (1)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拓展延伸
    标题:['1. 广东中山拆迁流程及拆迁标准明细']
    根据我国《拆迁法》的相关规定,拆迁程序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拆迁方有时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导致拆迁流程不规范。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广东中山拆迁流程及拆迁标准明细。
    在广东中山市,拆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政府实施的整体拆迁项目,二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针对整体拆迁项目,应按照《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则应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被拆迁人的土地承包权益。
    具体而言,拆迁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制定拆迁方案:拆迁方应制定详细的拆迁方案,明确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方式等,并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
    2. 签订拆迁协议: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明确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期限等,同时确保拆迁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货币补偿:对于整体拆迁项目,拆迁方应按照《拆迁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4. 安排拆迁对象: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拆迁方应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将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拆迁对象,并保障其土地承包权益。
    5. 拆迁实施:根据拆迁方案和拆迁协议的约定,拆迁方应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告和通知。
    总之,在广东中山拆迁流程及拆迁标准明细中,拆迁方应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拆迁法律法规进行拆迁工作。同时,拆迁方应根据拆迁性质和拆迁范围,合理制定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结语
    拆迁安置流程是广东中山拆迁工作的基础,拆迁标准明细对于拆迁许可证的颁发至关重要。拆迁人需要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有特定情形下被征收人需依法履行搬迁义务。停产停业的期限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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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