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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了,工人不满意如何处理
释义
    工伤鉴定结束后,员工拒不上班可被辞退,但需支付工伤待遇费用,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工伤鉴定程序包括申请、提供相关医疗资料、鉴定安排、专家评估、等级证明等。公司可不按正常解除劳动关系程序辞退员工。员工可能不愿继续劳动关系,而更关注索取赔偿,对上班与否可能不那么重要。
    法律分析
    一、工伤鉴定结束拒不上班怎么处理?
    如果没有疾病证明书请假,那么单位就通知员工来上班,员工没有请假也没有来上班的情况下,是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该员工的。但是需要支付员工工伤待遇费用,不需要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当然公司可以辞退员工,这种情况下的辞退就没有必要按照正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进行了。可能员工本人在工伤鉴定结束以后就不上班所抱的心态也就是不想继续这段劳动关系了,工伤鉴定结束后员工要做的事情是索取赔偿,上不上班可能对于本人来说都没有那么重要了。
    结语
    工伤鉴定结束后,若员工拒不上班,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工伤待遇费用,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工伤鉴定程序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安排鉴定等。若员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查或重新鉴定。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不按正常解除劳动关系程序辞退员工。员工可能在工伤鉴定结束后不愿意继续劳动关系,更关注索取赔偿,上班与否对其已不重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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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