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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其他报销原始凭证的审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释义
    本文主要阐述了18个检查发票的要点,包括检查发票的各个方面的内容是否填写正确,以及报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同时,还提到了一些无效发票不能报销,报销专控商品需要事先批准等注意事项。最后,还强调了对于发生没有实物形态的零星费用性开支项目的报销需要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费用收款收据并经单位领导人或主管业务负责人同意签字等。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检查填制发票的日期是否正确,并且是否有未填或错填日期的情况。
    (2)购买单位名称填写是否正确,有否未填或错填名称,或者有否将外单位的发票误到本单位报销的情况。
    (3)填写的商品名称、规格、牌号、型号与实际验收物品名称,规格、牌号、型号是否相符。
    (4)商品数量、单价和金额是否正确,计算金额是否正确,有否写错、误记的情况。
    (5)发票金额的大写和小写是否正确,有否大、小写金额不符的情况。
    (6)填制发票的制表人或经手人是否签字或盖有名章,有否空着未填的情况。
    (7)售货单位是否盖有财务专用章或财务结算专用章,有否漏盖或错盖公章的情况。
    (8)发票是否盖有售货单位所在当地税务部门的发票监制章,有否漏盖或错盖的情况。
    (9)发票是否一式数联复写填制,有否不是用复写填制或由购买人个人私自单面填写的情况,发现私自单面填写的发票应拒绝受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
    (10)检查物品入库单或验收单上是否有经办人、验收人签章,有否漏签、误签或错签的情况。
    (11)检查发票是否已经有经办单位或物品主管部门领导签章批准,有否漏签,误签或错签的情况。
    (12)不许用白条或不符规定手续的无效发票报销,发现白条或无效发票应拒绝受理,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
    (13)检查报销人所购物品是否与原借款单位规定的内容相符,应坚持专款专用原则,若发现报销内容不符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财务部门领导处理。
    (14)审查所购商品是否属于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专控商品;属于专控商品范围的,必须经由企业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开具的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专控商品购买证明书方可购买,报销时应附上有关批准的专控商品购买的书面证明,方可给予办理报销;未经事前批准的专控商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并应及时报告财务部门领导处理;对事后补办控购商品购买证明手续的,只有在取得补办证明后,会计人员方可办理所购专控商品的报销。
    (15)对发生没有实物形态的零星费用性的货币开支项目的报销,应在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费用收款收据以后,审查有否经单位领导人或主管业务负责人同意批准签字,并列明费用开支项目内容和有关经办入签字,方可办理。
    (16)对审查出的报销原始凭证遇有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应由报销人退回原经办单位进行补填或更正后,方可办理报销。
    (17)对审查出的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受理,并注意扣留其报销单据,及时逐级报告财务部门领导处理。
    (18)对审查出的有关违纪行为的报销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并扣留其报销单据,及时逐级报告财务部门领导处理。
    (19)对超过制度规定标准范围的开支时,应及时向报销人提出询问,查明原因,对合理不合法的部分,可以由报销人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厂长申明原因和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报销;未经批准的只允许报销其合理又合法的部分;部分批准的,可按批准数报销。
    (20)审查报销原始凭证是否与原借款申请用途、任务相符,凡不符合原规定用途、任务的报销单据,应予剔除,或作废,或撕毁,不予报销。
    (21)对不论是否注明不许报销字样的各种罚款,应不准予报销。
    拓展延伸
    在报销费用时,需要审核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报销费用需要审核的内容包括:报销人提供的原始凭证、报销费用清单、发票、合同、协议等。此外,还需要对报销费用进行合理的合规性审核,确保报销费用的真实、合法和合理。如果报销费用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报销人补正或重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还可以向报销人发出《税务催缴通知单》。因此,报销费用的审核是公司财务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也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01-08)\t第七条\t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01-08)\t第二十一条\t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
    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账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2011年1月8日删除)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01-08)\t第五条\t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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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3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