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民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居民改名字需要手续如下: 1、向户籍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申请变更登记。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由父母或收养人申请;已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申请; 2、户籍登记机关审查申请材料; 3、审查通过的,核准变更,并发给新的户口本。 改名字需要的材料如下: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夫妻离婚后需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一方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4、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内容包含:人像、指纹等检索比对情况,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不符合下列规定的,不予受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需变更姓名的,由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 2、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需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 3、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姓名变更更正: 1、正在服刑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7、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相关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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