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什么 |
释义 | 公益性岗位是为解决特殊人群就业问题的临时救助岗位,分为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和单位后勤三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益性岗位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规定。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公益性岗位成为长期工作岗位,方便安排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并降低用人单位成本,增加接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从而缓解就业难度。 法律分析 公益性岗位是为解决特殊人群就业问题,由政府财政进行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公益性岗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等。2社区服务岗位,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等。3社区内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临时用工岗位。二公益性岗位终止(解除)后,劳动者是否应当享受经济补偿?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它体现的是一种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之所以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为避免公益性岗位成为部分人员的长期工作岗位,不利于安排其他需要照顾的就业困难群体;而不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则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增加用人单位接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从而缓解困难人员的就业难度。 结语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是为了解决特殊人群就业问题,由政府财政进行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的规定。这是为了避免公益性岗位成为长期工作岗位,以便更好地安排其他需要照顾的就业困难群体,并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增加他们接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公益性岗位的设立体现了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旨在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九条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经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档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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