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锡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即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平均值)计算: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领取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12个月。 标准: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发公式为:应计发津贴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1个月工资平均数计算。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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