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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不让探望子女产生纠纷
释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然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不直接抚养方探视子女的义务。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该法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分析
    如果一方拒绝让探望子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对方配合探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然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不直接抚养方探视子女的义务。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离婚后探望子女权归谁?民法典有规定!
    离婚后,探望子女权归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以电话、短信、信函、网络等方式与子女联系,了解子女的生活情况。子女要求与其共同生活,一方因故不能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经另一方同意与子女轮流共同生活。因此,离婚后探望子女权归双方共同决定,但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则探望权归其所有。
    结语
    此外,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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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