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是怎样认定 |
释义 |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的认定依据是根据开工通知的载明日期,如开工条件尚不具备,则以具备条件的时间为准;若承包人导致开工时间推迟,则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若承包人提前进场施工经发包人同意,则以实际进场时间为准。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法院在争议时将根据开工通知、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及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综合考虑,认定开工日期。 法律分析 1、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 2、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拓展延伸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分析旨在探讨在建设工程中,当涉及开工日期存在争议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如何应用和解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的认定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工程规划审批文件和实际施工情况等因素。在实践中,各个案例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也各不相同,可能包括合同纠纷解决、仲裁或诉讼等方式。通过对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相关当事人了解开工日期争议的解决途径和可能的结果,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和推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根据以下情形进行认定:一是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若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则以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准;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则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二是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则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准。三是若发包人或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则应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来认定开工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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