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1、未履行前置程序,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 最高院 (2014)民申字第678号判决认为,在公司解散但未成立清算组的情形下,股东如认为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直接向原法定代表人提出请求,在原法定代表人怠于起诉时,方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需履行特殊的前置程序)。最高院 (2014)民提字第170号判决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置基础在于股东本没有诉权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或者因情况紧急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认为该判决倾向于认为股东必须履行前置程序才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最高院 (2013)民一终字第126号判决认为,如果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o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积极地(30日内)提起了侵权之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且在提起前述侵权之诉前不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判决也是倾向于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必须履行前置程序。 综上,上述三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都倾向于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必须履行前置程序,但是本文的判决最高院 (2013)民二终字第30号却认为没有履行前置程序只是程序瑕疵,不影响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认为本判决的观点不正确,因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置基础在于股东本没有诉权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或者因情况紧急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允许股东不经前置程序而提起代表诉讼,则可能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精神。 2、如何审查履行了前置程序 前置性的条件,在立案的时候要审查的:在起诉之前有没有请求公司的有关机关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这类诉讼。只有履行了这个前置程序而他又没有做的,你才有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我们才受理。当然,情况紧急特殊的除外。实际上这里也体现了我们公司诉讼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叫穷尽内部救济原则。 3、详解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为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接到该请求,怠于行使职权追究侵害公司利益者的责任时,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分为三类: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监事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人员以外的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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