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拿大留学签证的十大认知误区是什么 |
释义 | 加拿大使馆对申请者的资金担保要求关键在于历史的长短和来源的合理性,而非担保金的额度多少。资金担保通常只有一种方式,即银行现金存款,不接受贷款或抵押款。银行理财产品如果是保本的,则无须变现,直接可以用作担保金。 法律分析 加拿大使馆并未规定申请者必须要有60万元人民币存款,但要求经济担保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能够支付申请人在加国读书期间的所有学习费用及生活费用。 二、误以为资金担保只要总金额足够多即可 比起英美、澳洲,加拿大使馆对担保金的要求关键并不在额度的多少,而在于历史的长短和来源的合理性,虽然现在使馆不再要求担保金必须有18个月的历史,但是除了需要证明担保金不是为留学而临时拼凑出来的,担保人还要有足够的证明,说明其存款与收入是吻合的。而如果申请者真的有经济实力,却没有长期的存款,那么只要能给予详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并尽可能的佐以相关的、有说服力的证据,获得签证几率还是非常大的。 三、误以为可以用贷款或抵押款作担保 加拿大签证担保金通常只有一种方式__银行现金存款,不接受贷款或抵押款,股票或基金乃至房产必须卖出变现,但炒股、炒基或房产的时间可计为存款的历史。另外,部分银行的理财产品如果是保本的,则无须变现,直接可以用作担保金。 四、误以为家里有钱就一定可以获得加拿大签证 作为一个不以留学为产业的移民国家,加拿大格外重视学生的质量,因为很多国际学生最终会选择留在加拿大,成为其社会的一分子,所以加拿大签证官倾向于接收那些素质优秀、能力突出的好学生,即便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甚至较差。而对于很多家庭富裕,但本人成绩差、表现不良或中断学历过长的学生,获得加拿大签证的机会比起那些家境一般却学业出色的学生要低得多。 五、误以为签证都需要面签 加拿大学生签证是按“递送文件”审核的方式,在平均1-1.5个月的时间(风险体检者只需3周)内通知申请者结果,结果有三:一是拒签,在护照上盖章,附上拒签信,告知理由;二是通过,将签证附贴在护照上,寄送本人或委托中介;三是通知面谈,在30天内前往使馆面谈,时间是周一到周四上午9:00到11:30。面谈后,绝大多数立刻通知结果,极少数在随后再通知结果。故并非每个申请人都需要面谈,只有在申请人材料需要解释说明或需要核实原件或申请人背景较复杂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需要面签,而且自从2008年6月加拿大签证申请中心启动并代为接收签证申请文件以来,加拿大签证申请就基本上只有前面两种结果,要求面谈的案例几乎就没有了。 六、误以为其它国家拒签会导致加国拒签 只要不是因为假资料拒签或者由于不良记录被吊销签证,大部分其他国家的拒签史不会影响加拿大签证申请。笔者知道不少学生被美国使馆拒签若干次,转而申请加拿大,为了怕再次拒签,就更换新的护照送签,同时也有留学参考书上说美国拒签,加拿大也会被拒,这些误导造成许多申请者在精神上、金钱上、甚至签证申请被拒的种种损失。 七、误以为签证是有后门可走的 有些家长认为认识使馆内的办事人员或高阶层的使馆人员,就能受到优惠的待遇,或更改签证官的决定。其实,即使是加国总理也不能推翻签证官的决定,签证官有完全独立判断的权力,任何人员不能介入干涉其工作的合法及独立性,这是法律的规定。 八、误以为雇用律师就能保证签证或翻案 据报载,有律师声称告倒大使馆,成功地为申请被拒者翻案,事实上根据使馆公布的数据显示,翻案成功的比例是极低的。 九、误以为使馆签证可以一劳永逸 学生在出境前得到的加拿大使馆签证(stdentvisa)只是使学生获得了赴加拿大的通行证,学生到加拿大学习还必须在加拿大入境时凭签证、使馆签证书、入学通知书等文件获取加拿大学习许可(stdypermit)。无论签证还是学习许可都是有时间限制的,而且一般都短于学生在加拿大实际需要的学习时间,很多时候只有一年或两年,学生必须在学习许可到期前三个月办理续签手续,而能否成功获得续签通常取决于学生此前在加拿大学习期间的各方面表现。 十、误以为短期访问签证可转换为学生签证 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留学申请,学生可获得StdentVisa,而短期留学(六个月以下)或探亲等其他访问者只能获得VisitorVisa,这样的访问签证持有人在到达加拿大后将不允许更换成学生签证。 拓展延伸 加拿大留学签证是前往加拿大留学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办理的手续之一。在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文件和申请表格,并遵守加拿大政府的签证政策。 除了提交必要的文件和申请表格之外,还需要在签证申请截止日期前提交签证申请费用。如果签证申请被拒绝,需要提供相关理由以进行上诉。 在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留学计划。需要提供录取通知书和提供资金证明足够的资金支付在加拿大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签证申请过程可能会有所变化,因此请务必在申请前仔细阅读加拿大政府的官方网站,并确保满足所有申请要求。如果对签证申请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加拿大大使馆或领事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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